《新公司法》名下多个公司,各公司连带承担责任。- 小依同学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章解读1:老板不能证明各公司完全独立,会被认定财产混同,职务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

   老板的一个公司若是出现债务纠纷,不再是出现债务危机的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而债务危机公司的股东不再是仅以对于此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了,而是老板名下控制的其他公司,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名下的公司完全与债务公司独立

张章解读2:名下多家公司,不一定会连带承担责任。

   想要不连带,需要做到相互之间没有共有财产。包括不在一起办公,不使用同一名员工,不进行关联交易。要不然很难证明其独立性。

张章解读3:名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是按照交易价计税,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非市场价格交易的物品,其增值税自然也是认为调节后的。而这种不公允,无论是从出售方向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出售的价格。还是从购买方向非关联公司的其他购买价格都可以被税务系统警觉。

张章解读4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所得税税风险

    非公允价值的关联交易,一定会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风险较大,而且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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