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会计的影响。- 小依同学
新《公司法》实施后,大家都把注意点放到了5年内实缴资本上,没有注意到《新公司法》对会计的要求也有所变化。
1、帮助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如果因为股东抽逃出资,而导致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无法支付。这时的财务负责人(普通财务免责)是负有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可以在向股东追要欠款的同事,也向财务负责人追要欠款。
2、财务负责人的工资需要向所有股东透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解读:这里的报酬不但指的是工资,还包括工资以外的津贴、奖金、福利等。公布对象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相对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包含力度增加。
3、财务负责人超额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需要负经济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只能分配税法认可的利润。该利润需要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分配的最高限额。如果超过此限额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属于违法分配利润。会计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对外担保要谨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这时财务一定要避免的一个大坑,通俗来说,就是不能为股东购买自己公司股份做担保,如果做需要经过2/3的股东同意,且担保与资助的额度不能超过已经发现股本的10%。如果违法这两条的任一一条,会计负责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5、注册资本不到位会计可能要背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重点:这里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很有说头。并没有说明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法人、高管、大股东还是财务负责人。如果按常理理解,财务负责人有向股东催缴未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但也就是口头或书面提醒而已,股东不实缴与会计无关。这一条也要看后期法律实践中的处罚案例,才能最终确认会计是否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