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出境修理、暂时进境修理、暂时进境货物符合规定条件,可暂不缴纳相关税款。- 小依同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

自由贸易试验区用不到4‰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占全国18.4%的外商投资和18.6%的进出口贸易。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制度型开放,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去年底联合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明确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内,暂时出境修理、暂时进境修理、暂时进境货物可暂不缴纳相关税款。从75号公告内容看,厘清上述三个关键概念,是“暂不缴纳相关税款”的重要前提。

暂时出境修理

75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条规定,给予暂时出境修理货物的纳税人以很大的便利,进一步降低了出境修理的税收负担。

适用上述政策的关键,是搞清楚“暂时出境修理”的概念。暂时出境修理,指货物产生损坏后,为了恢复使用功能,运往境外修理,修理完成后再重新运回境内。例如,在航空产业中,很多维修工作需要将飞机运回境外开展。

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75号公告,免征关税不考虑修理后复进境货物的增值部分,即使修理后复进境货物增值,对增值部分也不征收关税。

举例来说,假设甲航运公司将一艘商品编码为8901204200的液化天然气船(容积超过2万立方米)送至国外造船厂修理,产生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用。根据规定,商品编码8901204200,容积超过2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对应关税最惠国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为13%。

在不适用75号公告的情况下,甲航运公司在该船舶进口时需要就100万元的修理费用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关税应纳税额=100×6%=6(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6)×13%=13.78(万元),进口环节共计缴纳19.78万元。在适用75号公告的情况下,甲航运公司在该船舶进口时,无须就100万元修理费缴纳关税,仅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13%=13(万元)。相比之下,甲航运公司节省税款6.78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适用75号公告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的适用区域有明确规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与此同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未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暂时进境修理

7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理解这条规定,关键是要准确理解“暂时进境修理”的概念。

暂时进境修理,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例如,国外客户购买国产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通常会选择暂时进境修理,修理好后,再重新出口给国外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适用区域,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

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二是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与非试点区域的综合保税区相比,试点区域可以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的货物类型更加丰富。

暂时进境货物

暂时进境货物暂不缴纳税款的税收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当中已有明确规定。75号公告的主要特点在于,丰富了暂时进境货物暂不缴纳税款的情形。对相关纳税人而言,搞清楚“暂时进境货物”的概念非常重要。根据规定,暂时进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入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暂时进境暂不缴纳关税的货物范围,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前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货样;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75号公告增加了下列适用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文化交往的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暂时进境货物类型,进一步提升国际经贸、文化体育交流便利度。

例如,某国外皮划艇队来我国参加国际比赛,预计比赛时间为10天。比赛结束后,所有的训练用和比赛用的装备都将离境。假设训练用的装备价值100万元人民币,比赛用的装备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在试点之前,训练用的装备应当缴纳税款,无法享受暂不缴纳税款待遇。

训练用的装备商品编码为8903930000,长度不超过7.5米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对应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不征收消费税。那么,在75号公告发布之前,训练用的装备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具体来说,关税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10)×13%=14.3(万元),进口环节合计缴纳24.3万元。根据75号公告,无论训练用还是比赛用的装备,均可暂不缴纳24.3万元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暂时进境货物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适用区域,为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相关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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